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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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二)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
1、对价标准的制定依据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标准确定的出发点是:充分考虑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同时兼顾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为避免因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导致相关流通股股东利益可能的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向相关流通股股东作出一定的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将充分考虑相关流通股股东因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以流通股股东持股市值在股权分置改革前与股权分置改革后不变为依据,拟定对价安排。
(1)确定理论对价安排的基本思路
首先参照境外全流通市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和我国A股市场已完成股改的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情况测算公司股改后合理市盈率倍数区间,并以此计算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股本不变情况下公司股票的合理市场价格,以该价格与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股东合理持股成本之差为依据确定对价安排。
(2)改革方案实施前的流通股股东平均持股成本
截至2006年2月13日,公司收盘价为7.64元/股,该日之前30个交易日对应的公司平均收盘价为7.11元/股。在兼顾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基础上,选取2006年2月13日之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7.11元/股作为流通股股东股权分置改革前的持股成本。
(3)方案实施后深能源的合理价格
方案实施后的合理价格主要通过参考成熟市场可比公司来确定。截至2006年3月6日,香港市场内地电力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静态市盈率约为11.97倍,国内部分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火力发电上市公司的平均静态市盈率为9.77倍,国内火力发电公司市盈率情况具体见下表: 股票代码
600642 公司 G申能 市盈率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