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权。
(二)方案实施前后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改革方案实施前后,深能源的总股本、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均不发生变化。
(三)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国有股权在市场化的动态估值中实现保值增值。
五、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情况
联合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能源集团出具的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同意函、相关承诺、独立董事意见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及相关部门批复等文件,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改革方案中相关承诺的可行性
为维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稳定市场预期,能源集团在进行对价安排时还作出了其他承诺。能源集团就这些承诺作出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否则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向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和律师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截止本声明签署日,所持有的深能源的非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也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不存在影响对价安排的情况。”
能源集团目前所持有的深能源非流通股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司法冻结以及行政划拨或者司法判决、仲裁裁决尚未过户、或者其他形式的权利受限制等情况,能源集团完全有能力执行对价安排并为反对、未明确表示同意及存在股份冻结、质押的非流通股股东代为垫付对价安排。同时,能源集团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在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之前,取得深交所认可的金融机构对认沽权证行权所需要的资金提供的足额履约担保函。
因此,联合保荐机构认为:能源集团作出的承诺具有可行性。联合保荐机构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