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2)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为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能源集团同意为截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一日反对、未明确表示同意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及由于存在股权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形无法执行全部或部分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先行代为垫付该部分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对价安排。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能源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现金,并支付自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股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至偿还股票日止的代为垫付股份所获得的一切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转增股票等)及代为垫付现金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或者取得能源集团的书面同意。
(二)联合保荐机构特别提请公司股东认真阅读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相关信息披露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到的风险进行理性分析,做出自我判断;
(三)联合保荐机构在本保荐意见中对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取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对价安排的可行性进行了评价,但上述评价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对能源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联合保荐机构不对投资者据此行事产生的任何后果或损失承担责任;
(四)联合保荐机构特别提请深能源流通股股东注意,深能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存在以下风险:
1、深能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得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的风险;
2、深能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风险;
3、非流通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导致无法支付对价的风险;
4、与认沽权证相关的风险;
5、股价波动的风险。
九、保荐结论及理由
综上所述,在深能源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相关承诺得以实现的前提下,联合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