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

发布时间:2021-06-07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除以下情况外,所持有深能源非流通股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情形: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049,200股公司非流通股,全数被冻结;深圳市佳德高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1,863,470股,其中1,219,680股被冻结。

深能源控股股东能源集团已承诺为截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召开之前一日由于存在股权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形无法执行全部或部分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先行垫付该部分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对价安排。

三、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

(一)深能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或者金额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所持的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作出的对价安排为: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深能源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1.3股股票、2.52元现金及能源集团免费派发的9份百慕大式认沽权证,其中认沽权证的存续期为权证上市之日起的6个月,每份认沽权证的持有人有权在行权日按6.56元/股的价格向能源集团出售1股深能源股票,行权日为认沽权证存续期的最后五个交易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作为深能源的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能源集团除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外,还作出如下承诺:

能源集团承诺,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分红议案,2005年至2007年度公司每年的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另外,能源集团承诺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要求,在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之前,取得深交所认可的金融机构对认沽权证行权所需要的资金提供的足额履约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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