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1)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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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将承担持续督导责任,对非流通股股东能源集团履行承诺的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
七、保荐机构有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经自查,截至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前六个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买卖深能源流通股股票的情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于2005年11月16日—12月30日总计买入10,000股,于2006年1月23日卖出700股,截至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总共持有本公司流通股股份9,300股,持股数量未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7%。上述行为发生在深能源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保密协议之前,不属于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的行为。以上持股行为不构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平履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之保荐职责的实质性障碍。
此外,经自查,联合保荐机构不存在以下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其他可能影响本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截至本保荐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有2家非流通股股东明确表示反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家明确表示反对的非流通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非流通股864,6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总数的0.12%,应执行的对价安排为76,323股、147,949元现金。
截至本保荐意见书出具日,尚有4家非流通股股东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明确表示意见的4家非流通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非流通股份11,011,07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份总数的1.54%,应执行的对价安排为972,008股、1,884,200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