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

发布时间:2021-06-07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前 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深能源董事会委托,担任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就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向深能源董事会并全体股东提供保荐意见。有关股权分置改革事项的详细情况载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联合保荐机构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后,据此发表保荐意见,旨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公司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保荐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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