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8)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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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2、对价价值分析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分为三个部分,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送1.3股股份、9份百慕大式认沽权证和2.52元现金,对价安排合计为63,221,104股,437,684,563份认沽权证和122,551,678元现金。
(1)股份对价价值
深能源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送1.3股股份。
(2)现金对价价值
深能源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送2.52元现金,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0.3853股(按照2006年2月13日公司股票收盘价7.64元对非流通股股东送出股份及现金进行除权后的价格6.54元折算)。
(3)认沽权证对价价值
深能源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送能源集团免费派发的行权价为6.56元的9份百慕大式认沽权证。深能源最近一年的股价波动率为33.16%,假设无风险收益率为1.6509%(按照半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并考虑税后因素),根据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每份认沽权证理论价值为0.5920元,437,684,563份认沽权证价值合计约为259,109,261元。9份认沽权证的价值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0.8147股(按照2006年2月13日公司股票收盘价7.64元对非流通股股东送出股份及现金进行除权后的价格6.54元折算)。
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对价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
2.5000股股份,高于理论送股比例,因此流通股股东利益得到了保护。
3、保荐机构分析意见
联合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既考虑了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对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安排,也保留了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安排后获得一定超额收益的可能,有利于保障流通股股东利益,能够平衡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