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的(8)

发布时间:2021-06-07

义务的行为,告知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督促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赡养、抚养义务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四)安置问题

对无法查明基本情况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受助

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能够查明户口所在地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五)受助人员死亡的处理

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受助期间正常死亡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拍照建档,医院、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流出地政府负担;非正常死亡的,须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处理。 无法查明身份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在站内或定点医院医治中死亡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30天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殡葬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妥善处理。处理遗体所需丧葬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负担。

三、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市、州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应报省民政厅备案。

(一)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在遵循相关救助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还应建立以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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