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的(7)

发布时间:2021-06-07

1、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的,应填写《自愿放弃救助登记

表》和《出站申明》,救助管理站按规定退还寄存物品后离站。受助人员未告知救助管理站擅自离站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离站后一切后果自负。

2、对未成年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一般不得自行离站,原则上按规定通知接回,特殊情况非自行离站不可的,经救助管理机构值班领导同意,办理离站手续。

3、接送、引领受助人员出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办理交接等

出站手续。

4、除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特殊对象外,

对离站后1月内又返回救助管理机构者,一般不予再次救助。

5、自返人员车票,省外的购买至对口跨省救助管理站或下

一中转城市;省内的购买至能直达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交通中转城市。

6、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应通知其亲属、监护人或单位接回,拒不接回的,且其在站时间超过救助期限的,按救助管理协作机制通知相关站接回或护送至相关站。

7、对接到救助管理机构通知,拒不接回受助人员的,县(市、区)民政局或者救助管理机构可将监护人、亲属或单位不履行监护人责任,特别是对儿童不履行抚养责任、对老年人不承担赡养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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