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的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
(四川省民政厅 2010年6月18日发布)
为切实保障我省生活无着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救助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救助管理内容
(一)救助原则
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是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在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自愿受助是指求助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自愿求助,经询问并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给予救助;同时受助人员可以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机构后自愿离站,救助管理机构不得限制。无偿救助是指救助管理机构不得向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依法救助是指救助管理机构依据救助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依法开展救助工作。
(二)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