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的(12)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的规定执行。救助跨省受助人员的费用,由省财政负担。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拨付等事项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三)医疗费用的负担办法
受助人员在定点医院医治和在就近医院紧急救助所产生的
医疗救治费用,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 15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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