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的(4)

发布时间:2021-06-07

(2)遭遇不可预见的特殊困难和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

经过;

(3)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和单位的一般情况;

(4)随身物品的情况。求助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配合

进行安全检查、物品暂存的,救助管理机构可拒绝救助或终止救助。求助人员携带移动电话、宠物、金银饰品及其它贵重物品的,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救助。

5、值班医生要对新进站的受助对象进行入站体检,内容包

括询问既往史、近期病症、身体检查等,填制受助人员《入站体检表》存档备案。

6、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护送来站的求助人员中属于危重

病人或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将其直接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医治。治疗期间,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其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对确认为救助对象的,按规定给予救助。

7、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者,到救助

管理机构求助的,除按前“4”款要求提供个人详细情况外,还应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情况说明。救助管理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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