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的(6)

发布时间:2021-06-07

2、工作人员及时查询、核实受助人员的基本情况,一旦发

现有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终止救助,办理出站手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根据受助人员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作出采取何种救助方式的决定,及时做出相关安排。

3、在未查证核实受助人员基本情况之前,救助管理机构只

提供食宿,不提供乘车(船)凭证。

4、救助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助人员的思想教育,按规定组

织受助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和公益劳动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5、工作人员在发现受助人员发生疾病时,救助管理站及时

通知站内医护人员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医治,对其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及时护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医治。病情稳定后,经医务人员确认可离站的受助人员,及时安排返乡,不能自返的按规定通知接回或护送返乡,或由有关福利机构安置。

6、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管理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

规定且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救助管理机构也可终止救助。

在救助管理机构无理取闹、影响救助管理工作秩序,甚至攻击、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公物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出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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