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的(5)

发布时间:2021-06-07

8、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护送来站的、符合救助条件的

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被护送人员有无求助意愿,救助管理机构都应予以保护性救助。

9、根据《关于转发〈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川民发[2006]32号)、《关于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09]356号)和《转发民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民电[2009]189号)文件要求,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解救和救助保护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接收工作,对于婴幼儿要及时送至福利机构临时代养。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婴幼儿由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二)站内管理

1、受助人员入站后,工作人员首先应为其安排食宿,介绍

站内各种生活设施情况,告知应遵守的站内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将受到何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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