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毅学院苏志明国际私法复习资料(8)
时间:2025-04-30
时间:2025-04-30
1、成员国籍主义
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
3、住所地主义
4、准据法主义(法人所依据的法律)
5、复合标准说(这个国家既是设立地又是住所地)
(二)法人住所冲突解决
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法人董事会或监事会所在地)
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实际从事营业活动的所在地)
3、章程规定说
三、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规定(掌握)
(一)一般规定
1、《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外贸易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与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二)具体规定
1)人身不可侵犯:保护其人格尊严、姓名和名誉权等。
2)亲属权:登记结婚,离婚、收养权。
3)继承权:保护外国人对位于中国的财产的继承权。
4)劳动权:除国防、机要部门外,可以从事其他方面的社会劳动。
5)知识产权:保护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发明、发现权等智力成果权。
6)投资经营权:经营工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和从事服务贸易的权利。
7)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
8)民事诉讼权: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诉讼、仲裁享有国民待遇。
四、外国人民事法律关系地位的几种制度(理解)
1、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
3、优惠待遇
4、不歧视待遇
5、普遍优惠待遇
第五章
一、法律冲突、冲突规范、连接点、系属公式的概念(掌握)
上一篇:商务英语翻译的文化适应性问题探讨
下一篇:第一篇民用建筑设计(48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