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毅学院苏志明国际私法复习资料(8)

时间:2025-04-30

1、成员国籍主义

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

3、住所地主义

4、准据法主义(法人所依据的法律)

5、复合标准说(这个国家既是设立地又是住所地)

(二)法人住所冲突解决

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法人董事会或监事会所在地)

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实际从事营业活动的所在地)

3、章程规定说

三、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规定(掌握)

(一)一般规定

1、《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外贸易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与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二)具体规定

1)人身不可侵犯:保护其人格尊严、姓名和名誉权等。

2)亲属权:登记结婚,离婚、收养权。

3)继承权:保护外国人对位于中国的财产的继承权。

4)劳动权:除国防、机要部门外,可以从事其他方面的社会劳动。

5)知识产权:保护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发明、发现权等智力成果权。

6)投资经营权:经营工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和从事服务贸易的权利。

7)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

8)民事诉讼权: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诉讼、仲裁享有国民待遇。

四、外国人民事法律关系地位的几种制度(理解)

1、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

3、优惠待遇

4、不歧视待遇

5、普遍优惠待遇

第五章

一、法律冲突、冲突规范、连接点、系属公式的概念(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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