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毅学院苏志明国际私法复习资料(6)
时间:2025-04-30
时间:2025-04-30
④提出冲突规范
2、法国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杜摩兰及达让特莱(16世纪)
①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原则 ②达让特莱: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则,在人法、物法之外又提出了“混合法则”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胡伯(17世纪)
创立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
①一国法律约束领土上的一切人,在域外无效
②在一国境内的居住者,不论是经常或是暂时居住的,均属该国国民
③在外国领域内有效适用的法律,在内国领域内可以依照“礼让原则”,准予适用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
代表人物:萨维尼(19世纪)
1、内外国法律平等,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关联
2、每一个法律关系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
那么就可直接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必在意这个法律史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3、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和程序关系等并指出与其相联系的本座(即连接点)
4、适用时的例外:①国内具有绝对强制力的法律
②内国不承认其存在的外国制度
(三)最密切说
代表人物:里斯 诞生于20世纪下半叶美国的冲突法革命(是在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法律
关系本座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有的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重要基石。
三、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本地法说、政府利益分析说(理解)
(一)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的国际私法学说。
建立基础:格老秀斯所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的“国家主权”概念。
代表人物是优利克·胡伯
主要内容:著名的胡伯3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且必须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二)既得权说
代表人物是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
其理论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自己国家的效力,而只不过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
(三)本地说
代表人物:库克
上一篇:商务英语翻译的文化适应性问题探讨
下一篇:第一篇民用建筑设计(48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