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毅学院苏志明国际私法复习资料(7)
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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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法院只适用与本地法相同或相似的外国法
(四)政府利益分析说
代表人物:柯里
主张根据国际私法案件所涉国家(或州)政府利益的有无或大小来决定其法律适用
第四章
一、自然人国籍、住所法律冲突的解决(掌握)
(一)自然人国籍法律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国际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积极冲突:一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
消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或其国籍无法确定
1、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
①当事人具有的两个国籍中有一个是本国国籍的,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只承认其本国国籍,
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即本国国籍优先原则
②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而无本国国籍时,当事人国籍的确定,国际上做法
不一致,大致以下几种: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准
C、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为准
D、由管辖法院决定
③由法院从当事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中决定其中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办法
①以无国籍人的住所地国法律为其本国法,无住所地时则以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 ②对于既无住所又无居所的无国籍人国籍的确定依法院地国的法律处理
③同时具有几个外国住所或居所的,以其关系最密切的那个住所或居所地国法律为其本国
法
(二)自然人住所法律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积极冲突: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不同的地方或国家有一个以上的住所
消极冲突: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国家或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
1、积极冲突的解决:
①内国住所优先原则即只承认位于内国的住所而不承认外国住所
②如两个以上都在国外,则采取“最后取得为优先”原则;同时取得的以其居所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其住所。
2、消极冲突解决:
通常依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若无居所,以当事人的现在地为居所
二、法人国籍、住所法律冲突的解决(掌握)
(一)法人国籍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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