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毅学院苏志明国际私法复习资料(16)

时间:2025-04-30

(三)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

1、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不代表就要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方

面具有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果是,如果在本国境内他

人就判决同样的事项,提出与该判决内容不同的请求,可以用该判决作为对

抗他人的理由。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仅承认我国法院判决在本国的效力,而且就其应执行

的部分通过适当的程序付诸执行,其法律后果是使判决中的财产部分得到实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①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②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判决

③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④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取得的判决

⑤外国法院的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想抵触

⑥原判决国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不是必备的条件)

⑦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程序

①发给执行令(法、德)

②重新作出判决(英、美、荷、瑞)

③登记执行(英国的一种特俗方法)

四、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掌握)

(一)我国关于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规定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据我

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我国关于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规定

互惠原则→互免担保

(三)我国关于诉讼代理制度的规定

1、关于律师代理

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本国人或本国律师以外的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2、关于领事代理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也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三)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对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基本上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为根据,并且与确定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大致相同。

一般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四)我国关于司法协助方面的规定

1、域外送达制度:

①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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