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毅学院苏志明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时间:2025-04-29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指由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各主权国家的法律仅在其境内有效,并可以约束其所有的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无论是长期的或是临时的,均应视为该国居民;(3)一个主权国家仅仅处于“国际礼让”,可以允许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其国内得到适用,但此种对外国法效力的承认以不违反该主权国家及其臣民的利益为限度。

3、【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该准据法的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原则。

4、【选择性冲突规范】:指系属中有俩个或俩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5、【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该外国法的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7、【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或“诈欺设立连结点”,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8、【既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9、【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10、【重叠性冲突规范】“系属”中有俩个或俩个以上的连结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符合连结点所指引的俩个或俩个以上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

11、【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二、第三、第四国的实体法,处理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12、【国民待遇】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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