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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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前表中的最小距离。

2、毗邻用地建设 ,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自身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3、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已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界距离不足,新建建筑物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予以核定。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距离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范围内。

5.3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及绿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两项要同时满足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绿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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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

②建筑临路设有门面的均应按主要朝向要求控制退让;

③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

④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⑤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⑥历史街区等特定区域的建筑退让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5.4 对城市道路开设门面(商店)的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如没有集中的地面配套停车场地,须在第5.3条规定的基础上,首层临主、次干道(≥26米)加退4米,临城市支路加退3米。

5.5 城市主次道路没有设置交叉口展宽车道时,临交叉口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在第5.3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接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5.6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5.2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5.7 城市轨道交通线两厢具体的建设控制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5.8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最小宽度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省道、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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