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8)

发布时间:2021-06-05

全面

(四)对于城区范围内超过2公顷的水面,应予以保护;对于1~2公顷的水面适当保护。

9.8 电力工程的规划管理除遵循相应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标准规范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9.9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一)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如下:

10KV 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

35—110KV 10米

220KV 15米

500KV 20米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9.10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9.11 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

第十章 附 则

10.1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

10.2 长沙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30日印发的《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长政发〔2000〕46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

名词解释

一、总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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