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

发布时间:2021-06-05

全面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7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3.8 建筑间距I类地区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二中有关规定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任务书中确定。

注:①建筑间距类区划分见附录二;

②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第四章 建筑间距

4.1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但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间距不在本章规定控制范围内。

4.2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5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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