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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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达到相关日照规定的可采用建设方与受影响住户协议补偿的方式处理(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
4.8 下列情形可不做日照分析,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须作出承诺,负责协调处理:
(一)新建非高层建筑,只按本规定要求的间距值控制;
(二)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
(三)相邻建筑因违法建设影响日照条件的。
4.9 高层建筑应符合以下间距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新建建筑高度;
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大于45度)的规定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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