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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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5.9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同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5.10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直线)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四)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5.11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5.12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线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6.1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一)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边区域或通廊的控高要求。
(二)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和景观区域的控高要求。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边的控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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