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6)

发布时间:2021-06-05

全面

(三)对城市道路开设道口其变坡点应设置在规划路幅以外。

(四)道口宽度不应大于6米。道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半径不应大于3米。

9.5 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管线综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在46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五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

(六)项的规定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八)单位自用管线及附属设施只能设置在本单位净用地内不得占用市政管线的公共通道。

(九)城区内的下列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对于下列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1)城市主干道、商业步行街、城市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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