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
时间: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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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
6.2 成片、成组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一般应采用全坡屋顶,不得为减少间距而采用北向退台方式,屋顶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
6.3 住宅建筑一般应尽量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6.4 多层住宅不得采用大进深“工”字形单元拼接组合方式,高层住宅临南向地界不宜采用该类型的拼联组合方式。
6.5 对建筑层高要求
(一)除复式(跃层式)住宅外,公寓和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3.6米,当建筑顶部造型需要时可适当放宽。
(二)商业建筑层高不应超过5.6米。
(三)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4.5米。
(四)在建筑楼层部分架空作为共享空中花园的,当架空高度不小于两个标准层层高时,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
6.6 住宅建筑外墙突出的阳台,其累计长度在该向主体外墙长度60%以内时,按主体外墙轴线计算间距,否则按外凸部分计算间距。阳台(空中花园)的投影面积不应超过该户面积的20%,滨江等重要景观区域可适当放宽。
6.7 建筑外墙突出的飘窗,窗台距楼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4米,外窗凸出主体外墙不应超过0.9米,累计飘窗总长度不应超过该向主体外墙总长度的60%。
6.8 严禁设置各种突出窗外的防盗网,空调外机的悬挂必须统一隐蔽处理,临街室外机设置高度须高于地面3米,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装修的任何构件(含广告、招牌、挑廊、踏步等)均不得突入规划道路路幅;临街商业门面严禁采用封闭式卷闸门,其招牌应在雨棚(或挑廊)以下统一设置。
6.9 临20米以上46米以下(含46米)城市道路商业门面总长度不应超过该用地红线临路总长度的50%(不含城市道路路幅),临46米以上城市道路商业门面总长度不应超过该用地红线临路总长度的35%(不含城市道路路幅),门面长度与临路建筑主体相同时不受此限;集中设置的商业建筑或商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大于20米时(道路绿化控制线除外)不受此限。临城市道路商业门面连续长度超过50米时应设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
6.10 除有特定的功能尺度规定外,建筑总长度一般按不超过80米控制。
第七章 停车场配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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