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

发布时间:2021-06-05

全面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②H指南侧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②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4.3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间距。

4.4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中心地段进行建设,其间距按第

4.2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第4.2条规定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不能超过10%。 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中心地段的界定范围见附录二。

4.5 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建筑间距Ⅱ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在建筑间距Ⅲ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4.6 在符合本规定第4.2条至第4.5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

4.7 高层建筑在规定日照分析区域范围内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住户大寒日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日照分析区范围按下图控制。在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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