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5)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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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管道运输系统。包括线网、站、厂、场和附属设施。

(四)机场有关设施。

(五)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八)无线电台塔。

9.2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应遵循相应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9.3 道路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组成的交叉口应进行交叉口展宽,单向展宽3.5米。其中展宽段由交叉口外侧圆弧端点起算60米,缓和段40米,路幅宽度大于等于60米的规划道路可不再展宽。相邻缓和段相交时,该路段全线展宽。

(二)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三)城市道路机动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4.5米,主干道以上级(含主干道级)道路机动车道不宜小于5米;人行、自行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米。

(四)现有城市道路用地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时,在规划道路未实施前,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影响现有城市道路交通功能。

(五)新建城市道路必须符合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9.4 对规划道路开设道口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用地项目临同条道路原则上允许开设1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最低一级道路上开口。特殊情况,符合规范要求经批准可设主次两个出入口。

(二)道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米。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80米。位于交叉口的用地,因地块限制道口距交叉口距离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经批准可临远离交叉口一侧的用地红线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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