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8)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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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7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五章 建筑离界及退让
5.1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5.2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得小于3米。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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