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7)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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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
(3)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4)其他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
9.6 给水工程的规划管理除遵循相应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标准规范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或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
(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其供水能力。
9.7 排水工程的规划管理除遵循相应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标准规范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排水体制的一般性规定:河东现有建成区原则采用合流制,有条件时逐步过渡为分流制或混流制;河西原则采用分流制;新建区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溢流井和截污干管,截流倍数采用n=1~3。
(二)长沙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
设计重现期p≥10年时:
q=935.2(1+0.35Lgp)/(t+1.618)0.5028(升/秒.公顷)。
设计重现期0.25年≤p<10年时:
q = 2150.5×(1+0.41Lgp)/(t +13.275)0.6864 (升/秒.公顷)
注:设计重现期P:城市建设用地P=1年,车站、广场等重要地区P=3~5年,农林业保护用地P=0.5年;地区综合径流系数 为0.68,山地等取0.42;设计降雨历时t=t1+m t2,其中t1=10min,折减系数m:暗管为2.0,明渠为1.2。
(三)对于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的地区,长沙市城市综合水污水量指标取450L/人·d,在实际设计中,可根据区域用地性质,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量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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