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3)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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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7.12 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部分使用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7.13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7.14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五)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7.15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出租车位:
(一)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
当出租车位超过5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二)剧院每3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三)各类交通建筑每4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四)住宅区入口处应按每100户设置2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200户设置1个出租车位。
(五)超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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