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
时间:2026-01-23
时间:2026-01-23
《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0]30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辽宁省安监局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
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
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
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
评估报告,总结演练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急预案
的修订意见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并于应急演练结束后10个工
作日内将评估报告上报应急预案备案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
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的1月底前将应急预案管理
工作总结报告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
况,适时进行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
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
订:
上一篇:公司电子公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