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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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0]30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辽宁省安监局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进一
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辽宁省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安委[200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
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局)的部门预案,以及非煤矿矿山(含
尾矿库,下同)、化工(含石油化工,下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
烟草、商贸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
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
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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