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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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0]30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辽宁省安监局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内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在地方政府
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
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
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适时
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六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评审的基础上,非煤矿矿山、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
位以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
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负责应急
预案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及应急管
理方面的专家。评审意见应当经专家签字,并附有参加评审
人员名单。评审专家组成员中必须配齐应急预案中所涉及的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的应急预案,
其评审专家应在省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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