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7)

时间:2026-01-23

《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0]30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辽宁省安监局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将每季度经过评

审备案的应急预案的电子文档汇总后抄报省安全生产监管

局。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表1);

(二)应急预案评审会议纪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以上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编

制页码。材料一式两份。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全省各级安全

生产监管部门及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应当按照《辽宁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程序》(见附件4)执行。

对于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

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

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3表2)。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

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

数据库,便于调阅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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