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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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0]30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辽宁省安监局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
调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中央驻辽企业、省属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大型规
模以上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
监管局备案,同时报所在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所在地设
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研究确定。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并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并经专业培训的安全评价机构作为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
开展全省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等技术咨询服务。各市
安全生产监管局也可选择相应的专家和安全评价机构作为技
术支撑机构。
第六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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