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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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0]30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辽宁省安监局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应急预
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
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
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
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
急预案。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
风险分析情况;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
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
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
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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