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0)

时间:2026-01-23

《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0]30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辽宁省安监局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

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

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

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

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

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提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的职责,由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履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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