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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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0]30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辽宁省安监局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
审标准》(见附件1、附件2)实施,评审结果应形成会议纪
要。
评审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组评审结论;
(四)参会人员签名单。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应为符合备案要求、基本
符合备案要求、不符合备案要求3种。
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署发布;对于基本符合备案要求的应急预案,专家组
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
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
署发布;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
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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