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

时间:2026-01-23

《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0]30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辽宁省安监局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

审标准》(见附件1、附件2)实施,评审结果应形成会议纪

要。

评审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组评审结论;

(四)参会人员签名单。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应为符合备案要求、基本

符合备案要求、不符合备案要求3种。

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署发布;对于基本符合备案要求的应急预案,专家组

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

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

署发布;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

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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