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9)
时间:2025-04-16
时间:2025-04-16
法律法规
d. 排放削减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尽早实际可行时为履行本条、包括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订指南。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可导致依本条产生、转让或获得排放削减单位的行动。
4.如依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查明缔约方执行本款所指的要求有问题,排放削减单位的转让和获得在查明间题后可继续进行,但任何缔约方直到任何这类遵守问题获得解决之前不可使用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来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其承诺。
第七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提交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年度清单内载列将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为了确保遵守第三条的目的而必要的补充资料。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将根据下述第4款的规定,在其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中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以说明其遵守依本议定书所规定承诺的情形。
3.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依上述第1款每年提交信息,于本协定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依《公约》应就承诺期第一年提交第一次清单。每一该缔约方应提交依上述第2款所要求的信息,作为在本协定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和在按下述第4款规定通过的指南后应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一部分。以后提交依本条所要求的信息的间隔时间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就提交国家信息通报决定的时间表。
上一篇:信号与系统第三章---1
下一篇:小狗趣事作文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