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4)
时间:202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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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依本条努力执行政策和措施,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决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凋是有益助的,同时考虑到国家情况和潜在作用不一,则应考虑设法推动对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协调。
第三条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记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期这类气体的其全部排放量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年水乎之下5%。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到2005年时在履行依本议定书规定的其承诺中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在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活动 限于造林、重新遣林和砍伐森林 产生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间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来达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本条中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源的温窒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通报,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作出审查。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尽早实际可行时。就与农用土壤和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等类温室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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