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8)
时间:202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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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依《公约》第八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议定书秘书处。
2.关于秘书处职能的《公约》第八条第2款和关于就秘书处行使职能作出的安排的《公约》第八条第3款,应经必要修改适用于本议定书,秘书处还应行使依照本议定书为其指派的职能。
第十五条
1.《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与这两个机构依《公约》行使职能有关的规定应经必要修改适用于本议定书。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届会应与《公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会议同时举行。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附属机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附属机构作为本议定书附属机构时,本议定书所要求的决定只应由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作出。
3.《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处理涉及本议定书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第十六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可能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在尽早实际可行时考虑并酌情修改对本议定书适用《公约》第十三条所指的多边协商程序,适用于本议定书的任何多边协商程序的运作不应损害依第十七条设立的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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