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7)
时间: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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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记根据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认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协议各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议。
2.任何这类协议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挂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将协议条件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接着将协议条件或修正或撒销协议的任何决定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协议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继续实施。
4.如果缔约方在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改变不应影响到依本议定书确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这一改变只应用于继该改变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这些承诺。
5.如这类协议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合并排放削减水平,这一协议的每一缔约方应对协议中载明的它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果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城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和连同按照第二十三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计合并排放削减水平,则应依本条作出的通知对其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制度。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的此类国家制度指南应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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