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7)
时间:2025-04-12
时间:2025-04-12
法律法规
g. 设法根据第十一条第2款调动额外资金;
h. 设立为了履行本议定书而被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i. 征求和酌情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资料;
j. 行使为履行本议定书所需要的其他职能,并审议《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决定产生的任何任务。
5.《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公约》的财务规则,应依本议定书规定经必要修正予以适用,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另外作出决定。
6.秘书处应结合本议定书生效后预定举行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此后应每年并且与《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结合举行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特别会议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未加入本《公约》的上述组织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国均可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议定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团体或机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按照上述第5款所指的议寥规则。
第十四条
上一篇:信号与系统第三章---1
下一篇:小狗趣事作文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