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5)
时间:2025-04-12
时间:2025-04-12
法律法规
a. 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自愿参加;
b. 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可衡量的长期效益;
c. 排放削减是对在无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会发生的任何排放减少的额外补助。
6.如有必要,清洁发展机制应协助安排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筹资。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拟订程序以期通过项目活动的独立审计和核查确保透明度、效率和会计责任。
8.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确保通过经证明项目活动产生的收益份额应用以支付行政开支和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之害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
9.对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参与,包括上述第3款(a)项所指的活动及获得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可包括私有和/或公有实体,并需遵照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指导。
10.在自2000年起直至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实现的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可用以协助在第一个承诺期内遵约。
1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四届会议分析上述第10款所涉影响。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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