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1)
时间:202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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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5.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附属履行机构并酌情在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的协助下审议:
a. 缔约方按照第七条提交的信息和专家审查组关于按照本条进行的审查的报告;
b. 秘书处根据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问题,以及缔约方提出的任何问题。
6.根据对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审议情况,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本议定书的履行所必要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第九条
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依据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可得科学资料和评估以及相关的工艺、社会和经济资料,定期审查本议定书。这些审查应同依《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第2款(d)项和
第七条第2款(a)项所要求的那些相关审查进行协调。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这些审查结果采取适当行动。
2.第一次审查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上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应定期适时进行。
第十条
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待殊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在不要求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作出任何新承诺的情形下,重申《公约》第四条第1款中的承诺,并继续促进履行这些承诺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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