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6)
时间:202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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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7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这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单位应记入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 所列在 承诺期间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这一差额。经该缔约方的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指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方式履行上述第1款中所指的承诺。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在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依这些条款采取的对应措施对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是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
1.凡同意共同履行第三条规定的其承诺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只要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其合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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