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F标准整船船员薪资总额劳资协议ITF-TCC中文版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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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F 方便旗船集体协议 2015-2017
ITF标准“整船船员薪资总额”劳资协议
适用于方便旗船舶上的船员
2015年 1月1日至2017年 1月1日
§1 应用
1.1 本协议制定的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附件一所列的国际运输工人联盟下属的工会与船东或船东代理公司之间订有特别协议的任何船舶上的所有海员。
1.2 本协议被认为联合和包含了任何海员雇佣的条款和条件。
1.3 特别协议要求船东(及其它单位)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雇佣海员,与每个海员签订联合本协议(ITF雇佣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的个人雇佣合同。公司与工会和ITF进一步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1.4 本协议中使用的单词“海员”、“船舶”、“特别协议”、“ITF”、“公司”与特别协议中的意思相同。此外,“海员”是指适用这种劳资谈判协议,被雇用或从事于该项工作的任何职位的任何人。 “MLC”是指2006年2月23日国际劳动组织大会通过的海事劳工公约。
1.5 第2条根据上述第1节,本协议适用的海员,应自他/她被雇佣的那一日或ITF特别协议适用生效的那一日起被本协议适用,不论他/她是否签订条款,直至他/她离船的那一日或按本协议规定的那一日,公司有责任支付工资,不论他/她与公司之是否执行ITF雇佣合同,不论船舶条款是否背书或修正了ITF标准集体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比率。
§2 预就业
2.1 每个海员,应为公司承担胜任的服务,并应当承诺,他们拥有并将行使与其证书相称的技能。他们申报掌握的技能,应经公司核实。 2.2 本公司将有权要求任何海员应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就业前体检,费用由公司负责,医
生由公司指定,海员可以被要求如实回答对于他们健康状态的任何问卷。否则,可能会影响海员根据第21、22、23、24和25条获得补偿的权利。海员将有权收到一份就这样的检查而签发的医学证明复印件。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曾受雇于该船东,由于因第18.1(b)条款所列身体疾病等原因而下船且愿在病愈后重新受雇于该船东的海员。任何此情况下病愈后的船员应与其他候选雇员一视同仁并同样需进行体检。
2.3 公司是指直接的雇主,或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其应尽可能确保海员在MLC
规定的标准得到满足,包括不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要求求职的海员承担服务费或签证费用。海员的权利,是签约前检查他们的就业协议和寻求指导,预防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使用的手段、机制或名单,阻止他们获得就业的资格。
2.4 每个海员都应签署与附录4关联的船员雇佣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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