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市场的综合法律条调整(8)
时间: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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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并取得矿产品的所有权以通过商品交换而获取利益为条件,要求采矿权人支付相当的对价,一般是采用分期分批长期付款的办法,来满足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经济利益。
从矿业权的本质属性中,我们可以看出,因探矿而获得的采矿权对探矿人来讲,本身就是一种补偿的对价。在探采分立的体制下,让与采矿权可使探矿权人的风险投资能获取最大的补偿,在探采合一的体制下,取得采矿权除了可以补偿自己花费在地勘费和基建费上的风险投资外,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可以给其权利人带来超过一般平均利润的收益,因而使采矿权这种权利具有了转让的价值。
(四)矿业权的法律效力
因此,矿业权作为对于特定的矿产资源的直接的排他的支配权,在法律上即产生了优先权和各种物上请求权,以及追及权。这即所谓矿业权的法律效力问题。
所谓矿业权的优先权即指,矿业权作为物权享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如果已设立有债权的特定的矿产资源又被设定为矿业权的客体时,在原则上债权法律关系要服从于物权法律关系。如已签订有土地租赁合同的地块,在设定矿业权后,土地租赁这种债权关系就得服从矿业开发的物权关系,以探矿权和采矿权为先。
矿业权构成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时,该债务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矿业权人亦享有优先权,即破产时矿业权人有取回权,在强制执行时可以提起执行异义之诉。民法上的物上请求权是指排除妨害,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矿业权作为一种物权,在被他人非法侵占时,有返还请求权;在受到他人非法妨害时,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在可能受到他人妨害时,有妨害终止请求权。
总而言之,矿业权作为一种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的不动产物权,是一种独立的主物权。相对于国家矿产资源的专有权而言,它是一种限制物权。作为他物权它是一种用益物权。一般说来,它是一种有期物权,而且是应登记的物权,它是一种本权,但有时也包含有物权的取得权。矿业权的这些特点,集中反映了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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