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市场的综合法律条调整(4)
时间:202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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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国家的矿产资源又只有经过矿业企业去开发利用才能变为现实的社会财富。开发利用的具体形式就是探矿和采矿。
国有矿业企业同样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改革后的引入商品交换因素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已逐渐获得了独立的法人地位。正在起草的“物权法”根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拟按国家作为出资人来来理顺其与企业间的关系,明确规定:国家将动产或不动产投入企业后,企业就要对该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国家仅作为出资人按照其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当然,国有矿业企业作为法人,也应当拥有进行经营活动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国有矿业企业对国家矿产资源的使用权,显然只能通过授予“特许物权”即“矿业权”的形式,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这种反映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矿业权”,其基本定义应是:直接支配国家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并享受因此所得利益的一种排他的权利。
据此,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其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而目前实施的《民国矿业法》在其第四条也同样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均为矿业权。”
故可见,矿业权的有偿转让,是行使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重要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矿产资源,才能实现矿产资源资本化,保障当前和长远的需要,坚持促进矿业的发展,并使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切实得以体现。
(二)矿业权是界定矿产资源开发中利益关系的民事权利
民法中物权的概念是指:“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当然说得具体一些,民法上的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物直接进行占有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和权利人可以对抗一般人的权能为其构成要素的。
从物权制度的意义和本质来考察,矿业权制度的确立,其意义简而言之即在于所谓“定份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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